今年4月,济南市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2年4月1日后出生,且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实现了新生儿“落地”参保。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一出生即可享医保 缴费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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