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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7-01-02 08:00:13 无忧保
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陈某于2005年6月15日开始在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钟表维修技师工作。随后,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8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连续4次与陈某签订了为期一年左右的4份劳动合同。该4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由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将陈某继续派往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钟表维修技师工作。陈某与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黄兴中路77号王府井百货一楼。2011年10月16日,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向陈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与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由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陈某不服该裁定,委托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负责承办此案,要求起诉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承办过程】邹新军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陈某,并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了证据材料,后代理陈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加班费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相关费用。庭审过程中邹律师就加班时间,加班费用的计算,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标准,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等与用人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和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承办结果】2012年6月14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某与上海派遣某人才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一次性支付陈某补偿金2万元。【简要点评】本案属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纠纷,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长时间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同时又任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邹新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后,想当事人想,急当事人所急,积极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充分。开庭时又依据事实和法律展开了有理有力有节的法庭辩论,让参与旁听的用人单位的代表清醒地认识到了用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严重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在双方律师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以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用人单位从本案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为以后切实保护劳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基础。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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