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医疗新政重点援助患重特大疾病患者


11月18日讯: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按合规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万元。
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救助,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1万元。
日前,德州市民政局、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患有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万元。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不断提高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扩大了救助范围。在保障重点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低收入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德州市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低收入人员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以内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不纳入此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此外,规定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规范了医疗救助的标准和程序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四个方面内容。《意见》首次提出,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各县市区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本地筹资情况确定救助最高限额。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难以承担的,可适当予以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时可以持有效证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救助对象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在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方可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要分别通过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程序逐一进行。
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贫困患者符合大病保险救助条件,且享受大病保险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医疗救助范围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救助绿色通道。对于重特大急险疾病求助、救助事项,可先行救助。并通过绿色通道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同时,建议各相关部门加强制度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大病补偿和医疗救助。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健全筹资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医疗救助的责任主体,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或慈善捐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配合,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形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和精神慰藉,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
此外,民政部门还将建立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对重点救助对象直接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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