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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2016-12-22 08:00:11 无忧保
【导读】: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余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一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二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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