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南宁一男子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引发市民关注。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将进一步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取、骗贷行为,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
据媒体报道:日前,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职工黄某某因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被公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罪采取强制措施,黄某某也成为南宁市第一个因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黄某某是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职工,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申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户籍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到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西乡塘营业部骗提住房公积金10万多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排查发现后,多次约谈黄某某前来处理,但其一直置之不理。该中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进行了调查,现已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据悉,黄某某也成为南宁市第一例因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也发现了利用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于此种严重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将依照桂林市监察局、桂林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取、骗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对于经多次催缴拒不退还的个人,管理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伪造材料骗提公积金、骗贷将受到哪些处罚?
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管理中心发出“限期退回通知书”后主动退回,情节较轻的,免于追究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管理中心发出“限期退回通知书”后不主动退回,由单位协助追回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其违法行为,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年内取消其及其配偶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其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及金额报人民银行建议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经管理中心多次催缴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将其行为及其金额报人民银行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并移交当地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广大缴存职工呼吁,要合理合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心存侥幸,使用伪造的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否则一旦查实,不仅要如数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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