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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必须给劳务派遣工上公积金

2017-06-04 08:00:02 无忧保
本报日前报道的有关 2012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全面扩面,全年将新增25万职工纳入制度范围的文章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一些市民希望借助本报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推出的专栏进一步了解公积金缴存的热点问题。问:劳务派遣员工有住房公积金吗?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若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时都不愿意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问: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吗?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法律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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