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3〕7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贷款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和互助性特点,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合法性和延续性,增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服务保障功能,规范完善了贷款业务的办理和管理流程,有助于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内,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规定
原办法规定,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明确。
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对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则明确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补充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这样的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贷款的准入门槛,同时对部分特殊情况需要贷款的条件做了明确。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贷款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由原只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扩大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别化管理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稳健有序运行,《贷款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借款申请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当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归集银行申报并备案的额度为准。公式中的35%为还贷能力系数是指用于测算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的参数,控制借款申请人因还款过高无力偿还产生逾期贷款的风险。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低于60%)时,该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贷款使用率高于60%、低于85%)时,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贷款使用率高于85%、低于90%)时,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高于90%)时,该系数为0.6。
《贷款办法》还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月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相应调整的通知,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职工贷款时,额度计算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的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转移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这样贷款额度调整规定既考虑了职工的缴存贡献,又考虑了职工的还贷能力,同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供需因素融合进来,综合管理贷款额度,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六、增设住房公积金贷款“保低”条款
《贷款办法》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低”的规定,目的在于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刚性购房贷款需求。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在其贷款额度计算值低于保低贷款额度时,可申请按保低贷款额度确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特点。
七、新增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的有关规定
《贷款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申请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受委托银行应拒绝受理其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此举可以避免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规责任及有关处理措施
《贷款办法》中明确,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提前回收全部贷款,按规定予以处理;管理中心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
凡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贷款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实施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