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总
(截止2016年9月)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自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级业务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新政,我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出台了一些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程序的政策,因此,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便于广大职工了解和查阅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分散于多个不同文件的政策规定进行汇总,具体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调整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4、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
(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房屋面积方面,期房或现房的首付比例只按照144平方米进行划分。)
(3)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下同)住房抵押购买期房的,首付比例按期房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用于抵押的房屋需进行评估。
第二套住房:
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3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放宽首套房的认定方式,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情况对待。)
5、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6、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时,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夫妻关系,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同时符合公积贷款条件的,双方均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一买受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第二买受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第二买受人也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中买受人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则借款人仅限于合同买受人;如想以另一方为借款人的,应将另一方变更为买受人或增加为第二买受人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具体按照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调整依据:关于对寿光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购房合同买受人为夫妻关系的还是否需要指定第一买受人为借款人的请示》的答复(潍公积金函[2016]52号))
7、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调整依据:《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
根据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组通字〔2015〕2号)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此类人员贷款年限最高可至65岁。
(调整依据:《关于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认定的通知》(潍公积金函〔2015〕12号))?
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三、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按照以下(五)项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40万;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
(四)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承诺人的需承诺人及配偶(有配偶的)填写《承诺人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有配偶的配偶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有配偶且户口不在一起的分别提供,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单身的应填写单身承诺人特别声明)。
(3)承诺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承诺人登记表》需存档。
(4)放款后借款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单身借款人结婚后配偶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如借款人及配偶提出申请,填写《承诺人变更登记表》可以冻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与承诺人同等额度的金额,同时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冻结的部分。
(调整依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潍公积金函〔2015〕20号))
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月还款能力测算以1年为界,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五)押旧买新(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相应的比例:房屋年限为10年(含)以内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房屋年限为10年至20年(含)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60%;房屋年限为20年以上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
(调整依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也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申请的,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办理。
(调整依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潍公积金[2015]58号))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办理。
(调整依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
?四、贷款担保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有自住住房或共有人、第三人提供的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
借款人应当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并到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五、抵押房屋物价值的认定
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由借款人缴纳增值税(以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用价税合计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免征增值税的仍以税收完税证所认可的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
(调整依据:关于对滨海管理部《关于“营改增”后二手房价值认定的请示》的答复(潍公积金函〔2016〕36号))
(三)押旧买新以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准。押旧买新(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住房作抵押)的需评估,房屋评估价值的100%用于抵押。???
(调整依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潍公积金〔2015〕106号))
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六、担保公司
(一)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调整依据:《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4号))
(二)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6、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调整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6]19号))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保证担保:
(一)个人征信出现的不良记录且为非恶意的:
1、借款人及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可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需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简称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3、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依据:《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4号),取消之前《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调整依据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以及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6]19号))
(二)异地贷款的。
(调整依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潍公积金[2015]58号)借款人须用所购住房抵押,同时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七、贷款需提供材料
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缴存公积金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调整依据:民政部:今后单身证明将不再随便开,所以单身的借款人不需要再出具单身证明。)
(二)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1、户籍地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户籍地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调整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6]19号 ))
(六)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贷款材料的审核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调整依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查证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44号)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的要求,为借款人提供更多便利。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承诺人或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查询工作由各受委托银行根据申请人及配偶(承诺人或保证人)的授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不再由申请人及配偶(承诺人或保证人)到人民银行开具。)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贷款资金的划转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协议书。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开发企业)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等。
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申请将贷款划入本人账户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也可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
(调整依据:2014年10月13日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已付清全款的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业务》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申请将贷款划入本人账户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也可以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
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四)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五)合作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合作楼盘总平面图;
(七)分支(办事)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21号))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房贷政策,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减少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环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开发企业,符合退还条件的原则上一次性退还。
(调整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94号))
附件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附件二:《关于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认定的通知》(潍公积金函〔2015〕12号)
附件三:《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潍公积金函〔2015〕20号)
附件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21号)
附件五:《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查证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44号)
附件六:《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2号)
附件七:《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4号)
附件八:《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潍公积金〔2015〕58号
附件九:《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94号)
附件十:《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潍公积金〔2015〕100号)
附件十一:《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101号)
附件十二:《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潍公积金〔2015〕106号)
附件十三:《已付清全款的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业务》
附件十四:《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潍公积金〔2016〕19号)
附件十五:关于对滨海管理部《关于“营改增”后二手房价值认定的请示》的答复(潍公积金函〔2016〕36号)
附件十六:关于对寿光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购房合同买受人为夫妻关系的还是否需要指定第一买受人为借款人的请示》的答复(潍公积金函〔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