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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作出新调整,新措施从5月1日起执行

2017-08-01 08:00:03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2015年3月20日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新措施。新的政策措施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业务办理提速,试行贷款业务前置银行办理。   新措施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我市2014年11月制定出台的《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明确各受托银行在接到管理中心贷款划拨通知书后,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此外,从2015年5月1日起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前置银行办理。凡需在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建设银行遵义分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到汇川区南京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三家银行柜台办理贷款业务,也可同时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报办理。   2.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20%。   新措施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注:此前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新措施规定: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在缴存职工完善租房相关手续并书面授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市住投公司专户)。   4.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   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但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购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允许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付款的补充资金。   6.省内异地购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新措施明确:对在遵义市工作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限本省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   7.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扩大到家庭成员范围。   新措施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允许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注:此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只限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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