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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越来越多人选择签订离婚协议书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可能考虑不足,导致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协议约定不明确
离婚后再起纠纷
小高(女)和小陆(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小陆向小高每月支付2000元至2026年12月止作为两套房屋差价的补偿。此外,小陆单位分配给双方居住使用的房屋由小高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由单位收回后,小陆领取的公积金(住房津贴)由双方平均分配。
此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高、小陆确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明确上述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小高提出,当时考虑两套房屋面积及价值相差较大,且两套房屋均由小高出资购买,小陆没有资金进行大额的差价补偿,故小陆承诺将自己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全部给小高,小高出于为小陆考虑,提出将公积金取出后双方各半分割,小陆对此亦予同意,仅因不清楚当时公积金提取时间、具体金额,故在离婚协议书中没作约定。小陆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小高从未提过公积金金额如何计算,协议书都是由小高起草的,但小陆本意仅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小高于2016年3月诉至越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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