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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金管〔2016〕91号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贷款管理,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支持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建金〔2014〕164号文)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做部分修改:
原文: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修改为: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非六安户籍但在安徽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原文: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修改为: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缴存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修改后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12日六安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非六安户籍但在安徽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缴存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七)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市中心规定的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40%;
(八)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中心贷款规定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符合市中心规定的测算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至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经市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的,市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手续:购买现房的,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购买期房的,办理“预抵押登记证”,并由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市中心缴纳贷款保证金;
(四)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期房贷款划转至房屋开发企业账户,二手房贷款划转至售房人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
第九条 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声明;
2.购买期房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转账缴款单据)、售房企业出具的保证函;
购买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转账缴款单据(或首付款收据和二手房资金托管凭证);
3.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最近半年的工资流水账目清单;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5.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加盖缴存地中心印章):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最近一年或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账目清单;
6.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市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
7.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与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前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产权权属人(售房人)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声明;
3.房屋产权权属人(售房人)和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6.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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