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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指南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经过杭州工商局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为正规的法人企业。专注为全国个人提供社保代缴、公积金代缴等服务。

Q:如何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2016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因此,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Q: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Q: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个人提取业务

Q:职工租住自住房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2.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3.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4.仅限职工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三)提取金额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四)提取限额

1.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2.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3.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简阳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五)提取时间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Q:一次性付清或商业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能否提取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完吗?

可以办理。

(一)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2)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二)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三)提取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

(1)房屋产权证;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4.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委托提取不可代办;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5.温馨提示:

(1)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2)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5)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6)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Q:职工所购住房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应该怎样提取公积金(含月供、部分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结清)?

(一)提取金额: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2.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提取时间: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三)提取资料:

应携带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职工身份证原件、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四)温馨提示:

1.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2.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5.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6.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个人贷款业务

Q: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为2.75%、5年以上为3.25%。

Q: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期付款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所购再交易住房楼龄在十年以上的,则相应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贷款。对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及时更新等原因,显示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需借款人提供名下住房贷款银行的结清凭证作为佐证。

Q: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缴存时间系数。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二)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入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Q: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可放宽5年。

账户查询

Q:如何查询我的公积金账户信息?

一、已绑定了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

1、登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网址(支持手机登陆查询);

2、使用腾讯微信搜索“成都住房公积金”或“cdgjjzx”关注中心官方微信查询;

3、到相应发卡银行自动柜员机和多媒体终端机查询;

4、拨打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查询;

5、登陆蓉城邮电子邮件系统订制,网址;

6、职工可通过本单位到网上政务大厅业务系统查询;

7、发送手机短信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短信服务平台“106350000036”订制查询。

二、非联名卡职工如需查询个人缴存情况,需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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