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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林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租房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延长了申请提取时间,由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24个月内申请提取。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的省直、中直驻长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八)遇到下列情况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职工不能因发生下列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缴存地,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条件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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