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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2012年12月6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执行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7号)(以下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现将《规定》与原政策不同之处说明如下:
一、 贷款额度的测算
原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或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所交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计算。《规定》第八条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测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历史缴存公积金金额+贷款申请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缴存公积金)×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 贷款受理时限
原政策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新增逾期扣收规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四、新增恶意骗贷处理规定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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