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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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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其合同签订或产权证取得之日起1年内;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有下列情形的借款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经核实属偶然性、短期、金额较小的非主观原因形成的不良记录可除外);

  (二)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的;

  (三)有采取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四)同一套住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答:(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最高限额。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买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照现行交易价格和计税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3)款额度应不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以个别缴存方式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对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指各类学校毕业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县财政补贴未缴交到位的乡镇教师等,经批准可以以个别缴存方式适当补缴;

  (4)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确定;

  (5)以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值的70%。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2)父(母)与子(女)作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各自最高贷款期限的平均值,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

  (3)贷款人申请1年期贷款的,应提供足额家庭收入证明。如提供的收入证明明显少于借款人到期贷款本息的,须增加抵押物或选择担保公司担保。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目前,1-5年(含5年)贷款利率为4.0%,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

  答: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应提供未婚证明,丧偶、离异的应提供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

  3、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应由单位集中办理);

  4、因拆迁安置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购房合同;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

  6、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7、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五)担保材料

  1、以现房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评估报告;

  2、以期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

  3、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

  4、以担保公司担保的,应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六)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答:(一)借款人持有关贷款资料,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四县由管理部直接受理);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与《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按揭贷款由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担保贷款由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

  (三)银行将受理的贷款报“中心”审批,“中心”审批合格后将贷款资料返回原受理银行;

  (四)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及有关产权、身份证件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五)借款人持抵押手续到原受理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答: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公积金还贷分为签约还贷和直接提取还贷两种方式(签约还贷方式仅限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可以根据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情况自主选择,提取还贷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15。

  答: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一)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中心”申请变更月还款额或年限。通过重新约定还款期数,调整下期月还款额,变更后的月还款额与变更前相比差额应超过100元。变更业务办理后,借款人按新的还款计划按月还贷,每笔贷款每年可变更一次。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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