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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赵某醉酒后驾驶小货车,因占道与对面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及搭乘摩托车的张某死亡。经事故认定,黄某、张某不承担责任,赵某负全部责任。事后,黄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赵某及承保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限度的救济。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可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因赵某系醉酒驾驶,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向黄某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可向赵某进行追偿。据此,江西省永修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黄某损失36519元,赵某赔偿黄某损失76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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