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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险公司承诺每天有200元住院补贴,住院时只领到50元住院补贴。渝中区法院昨天公布一则案例,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补足差价。
据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副庭长宋涛称,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2010年1月29日,她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宏保险)签订了医疗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生病住院有补贴。投保当年,陈女士生病住院,申请理赔时却发现住院补贴大打折扣。
陈女士告诉法庭,按合同约定,如果生病住院,保险公司应在住院期间支付每天200元的住院补贴。2010年9月起,陈女士住院40天,保险公司赔偿时,每天只支付了50元补贴。按照合同条款计算,她本应得到8000元补贴,实际只得到2000元。为此,她将中宏保险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中宏保险及重庆分公司代理人称,他们进行调查发现,陈女士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而她的实际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们遂将住院补贴下调为每天50元。所以,赔偿2000元并无不当。
宋涛称,法院审理时调查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原保险合同作了更改。更改主要内容就是“原保险合同作如下变更,即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为50元”。同时,保险公司还出具了该公司的新契约规则,新契约规则也将陈女士的住院补贴确定为每天50元。
对此,陈女士表示,她并没有虚报工资。她的工资为年薪制,年薪为8万元,每月基础工资2000元,其余部分年底发放。但保险公司并没调查到这些情况。所以,保险公司说她月薪2000元不属实。
宋涛称,这起官司主要争议焦点在每天的住院补贴该发200元还是50元。因此,首先要确定保险公司更改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规定,修改保险条款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达成了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认可了批改的条款。
对于保险公司出具的新契约规则,宋涛称,该规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则”,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该规则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法院从这两方面认定,保险公司批注50元的补贴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保险公司提出陈女士虚报月薪导致其作出错误核保决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从保单看,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中并不包括投保人的工资收入内容。由此看出,投保人的工资收入并非重要事项。所以,投保人即使未如实告知,也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中宏保险支付陈女士差额保险赔款6000元,并赔偿银行同期利息损失。宋涛称,他们判决后,中宏保险很快就赔付了。
昨天,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传出消息称,为消除理赔难理赔拖延等让投保人头疼的事,他们为投保人推出了“带息理赔”,为投保人利益计时付息。据称,这种“带息理赔”在寿险业还是首创。
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称, 所谓带息理赔,就是指对于该公司将给付投保人的身故保险金,该公司将另外支付身故日期至理赔决定日期之间的身故保险金利息。“针对的是寿险服务。”该人士称,计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采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该人士还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常规理赔时间规定为5个工作日,而一般保险公司常规的理赔案件处理时间需要三四天左右,比较棘手的案件可超过3个月。 “按行业惯例,从身故到赔付之间一般是15个工作日,这段时间一般不计算利息。”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称,根据“带息理赔”标准,该公司将按照银行目前0.36%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10万元的理赔金一天利息在1元左右,“根据投保保额不同,每天的利息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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