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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强制保险咋赔偿?

2018-02-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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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搜救结束,更多的视线开始关注保险和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旅客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同时就投保了一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对此,大部分乘客表示并不知情,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按照相关规定,目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保费是票价的2%,赔偿责任限额为2万元。当旅客经过检票口,火车票被剪开了一个小口以后,此保险生效。

  按照1951年出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在1951年到1959年承保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费是票价的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从1959年到1992年为铁道部内部自保,保费为票价的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92年,该条例经过修订,保费是票价的2%,赔偿责任限额为2万元。由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不属于商业险,保费和赔偿额度和商业险有所区别。

  对于此保险的赔偿范围和申请赔偿的手续,记者拨打了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电话12306。(您所拨打的线路正忙请稍后再拨)经过多次尝试,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电话始终没有打通。随后记者在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在该网站上没有明确说明对旅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是明确写出不赔偿的范围。如:“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关于旅客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时,如何赔偿的这一问题,该网站上仅有的说明是“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该条例已经实施60年,但是在火车票上并没有印有相关说明,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也没有签发保险凭证,很多旅客对此表示不解。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在1959年,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接办,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铁路局接办。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对旅客不另签发保险凭证。该《联合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一直延续至今。

  另外,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责任限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00元的赔偿,总计15万2000元。在加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2万元责任限额。2005年以后,旅客在未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铁路事故遇难者最多可从铁路相关部门获得17.2万元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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