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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为男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义务吗?

2018-02-2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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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前些天,公司为全体女工办理了生育保险。我丈夫考虑我是一个没有就业且现已怀孕的“全职太太”,遂要求公司通过为他办理生育保险,以便能够让我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生育保险只是针对怀孕和分娩的女工,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而我丈夫并非女工,故其没有义务为我丈夫缴纳生育保险费。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答: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为你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费。

  一方面,生育保险可以通过男性职工惠及妻子。的确,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但这并意味着只有正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只要用人单位为男性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全职太太生孩子的医疗费也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只不过是没有生育津贴而已。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为男性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同样应当为男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再一方面,你丈夫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故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丈夫可以有权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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