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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民那女士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丈夫买了一份人寿险,并代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内签了字,可是当那女士在其丈夫失踪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保险合同无效。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保险公司败诉,给付那女士保险金7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1996年12月26日,那女士为其丈夫张阴虎投保办理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女士,同时,那女士代替丈夫在被保险人栏内签了字。1997年4月5日,张阴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女士将张阴虎失踪之事告之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女士继续交纳保费。2001年5月28日,法院宣告张阴虎死亡,但保险公司依然拒赔。随后,那女士将太平洋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此,那女士投保签署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张阴虎书面同意认可,故合同无效,同时,驳回那女士的诉讼请求。那女士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2月19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法》中规定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旨在保证投保人承担诚信义务,避免道德失衡导致被保险人及保险人遭受损失。可是在本款合同应用于实践时,由于一般保险人掌握的保险知识不全面,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予以明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另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2000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承认签名的效力,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那女士在办理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办理了合同复效,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那女士代签名一事认可。故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予那女士保险金7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律师李滨认为,现阶段,我国公民保险知识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瑕疵,特别是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时,保险公司应通过补正以消除合同中的不明确因素。“那女士案”将对保险业的规范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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