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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读者彭小姐提问:我在宁波江东一家私企工作,即将休产假,但是我们公司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理由是交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社保那边有补贴1500元/月的工资,单位不再另发工资,纵使之前月薪远高于1500元。请教下,单位这样的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
我们来帮您:记者昨日联系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彭小姐所在公司的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产假期满后,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生育时缴费标准结算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而不是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
彭小姐所在公司,应该按照当初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彭小姐如果之前的岗位工资高于其应享受的1500元/月,超过部分公司要予以补足。如果彭小姐的岗位工资低于1500元/月,则公司应该按照1500/月进行发放。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和岗位工资是不能重复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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