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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经过改装的价值百万的豪车因事故起火烧毁,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进行改装增加风险为由拒赔。近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徐先生96万余元。
徐先生诉称,2010年12月,他将一辆经过改装的豪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今年3月,他驾驶该车在成都某专业赛道撞上路边防护墙,车辆起火被烧毁。事发后,徐先生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核实将车辆损失定损为108万元。但保险公司在通知徐先生提交完相关索赔资料后,又书面通知徐先生,拒绝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因徐先生在投保期间改装车辆,且未将车辆改装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将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有效。徐先生的车子是否应该理赔,关键就在于其改装是否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徐先生将原车的引擎盖更换成了碳纤维。而引擎盖的更换是否就增大了该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车辆在投保期间是否进行了其他改装,其改装部分是否显著增加了车辆燃烧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都没有举出足够证据。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方式对投保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并在作出拒赔决定前就同意徐先生将起火后的车辆残骸进行处理,致使车辆的起火原因无法查清,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后果。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徐先生保险赔偿金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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