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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没仨月丈夫离奇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18-02-26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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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离奇死亡,妻子还没从丧夫之痛走出,便又遭受打击。保险公司认为其是自杀身亡,拒绝赔偿。妻子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丈夫死亡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009年8月25日,辽中县徐女士为丈夫王某(化名)购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为自己。2009年11月11日21时,徐女士从外回来发现丈夫躺在了家楼下水泥地上,满身是血。徐女士紧急将丈夫送到医院救治,可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发时,徐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由于没有目击者和线索有限,警方调查后也没查清王某死亡的原因。警方根据邻居描述和现场勘察,在《报警情况登记表》中的报警情况一栏写下:“跳楼自杀”。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

  在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徐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死亡是跳楼自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杀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无法予以赔偿。

  无奈之下,徐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辽中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下的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王某的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法医鉴定结果,并未做出被保险人是自杀身亡的结论,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赔偿徐女士10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上级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出示了公安机关填定的《报警情况登记表》。保险公司认为,在这份材料中,公安机关已经写清王某是“跳楼自杀”,其行为属于免责范围。对此,徐女士提交了辽中县公安局出示的死亡证明,其明确写道:“王某死因不明,属非正常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两份自相矛盾的材料,到底那份更具有法律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只是在报警情况里写着跳楼自杀,而死亡证明明确记载王某死亡原因是未知的,不能断定其为自杀。两份证据应该以死亡证明为准。

  日前,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理赔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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