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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大型货车意外相撞受损,其中一方事后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遭到拒绝。原因是货车主车没有投保,仅有挂车投保商业三责险。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能否以此为由对主车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又该赔偿多少?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9年盐城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苏J09***号主车未投保商业险,只是将与其相连接的苏J0***号挂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该挂车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谁知,这份保险才保了大半年,麻烦就来了。2010年5月10日6时 45分,这家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仇某驾驶上列相连的主、挂车跑运输,当他驾车行驶至津沧高速九宣闸收费站时,意外与李某雇用的驾驶员梁某驾驶的黑 M409**主车、黑M43**挂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津静大队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年6月,车主李某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盐城的汽车运输公司:1。主车和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车辆损失2000元;2。赔偿李某车辆损失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盐城的这家汽车运输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向李某赔付了上述款项。赔偿后,盐城的汽车运输公司就商业三责险保险金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于2011年12月28日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财产保险公司代表拿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公司辩护称:“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主、挂车为一体的车辆,原告方在投保时,应是主、挂车一同投保,而不应该单独投保。所以,保险公司只承认保险的挂车理赔部分。
而原告方则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方未向原告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未向原告说明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同时,原告方还指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车辆发生责任事故,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理赔义务。
对于双方的争辩,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某汽车运输公司与挂车连为一体的主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责任限额为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其余部分应属有效。根据保险条款中关于主、挂车的责任限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挂车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部赔付。
事实上,主车和挂车均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商业三责险保险金35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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