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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定损司机忙维修 理赔6万遭拒绝

2018-02-2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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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在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定损及维修,可能导致不能完全获得赔偿的后果。

     庞某为自己豪车投保了限额近60万元的车辆损失保险。2010年,李某驾驶庞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

  事发后,庞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将车开往4S店。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车辆损失6万余元。4S店按估价进行维修,并开具发票。

  庞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认为庞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即单方将车辆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车物鉴定操作规程,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遂不同意进行理赔。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以及庞某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全额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在保险公司开始定损之后单方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定损的行为,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上存在瑕疵,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评估程序存在瑕疵。

  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庞某应将更换的旧件交与保险公司,而其无法提供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亦造成损害,结合该车辆确实发生事故损失的客观事实,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5万余元给庞某。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与保险公司共同核定损失,可避免保险公司故意压低损失金额或车主通过不正当方式抬高损失金额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保证定损结果的公正合理,因此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保留有关通知定损的证据。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如车主对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有异议,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作进一步的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共同委托独立的中介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损。

  如无法协商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而由投保人单方委托定损,则投保人应在委托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参与,避免评估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评估结论无法被法院采信。因为评估资质、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均是审查评估结论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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