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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煤老板诉争百万矿难赔偿 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2018-03-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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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安全措施有问题按约免责 煤矿老板:保险公司没说清条款理当赔偿

  花了8.4万元为矿工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在一次重大事故中,1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对此,双方走上法庭,煤老板索赔220万元。

  8月17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在楚雄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合同约定保险金99.9万元。

     楚雄州双柏县大庄乡麻栗树煤矿,成立于2005年,系个人独资企业,下辖岩子头矿井和一碗水矿井。2009年2月26日,楚雄煤炭协会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楚雄支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单》,并分别向财保楚雄支公司交纳了8.4万元保费。

  2009年12月28日,麻栗树煤矿岩子头矿井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井下工作的杨某等11名矿工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云南煤炭安全监察局作出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指出:煤矿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发后,岩子头矿井营业执照被吊销并变更为一碗水矿井。岩子头矿井被关闭后,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也全部统一由一碗水矿井的名义对外了结。

  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一碗水矿井向财保楚雄支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凭“免责条款”拒赔。最大的理由是:安全事故是煤矿方造成的,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一碗水矿井老板董某一纸诉状将财保楚雄支公司告上了楚雄州中院,请求财保楚雄支公司给付一碗水矿井雇主责任险赔偿金220万元。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没有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煤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客观上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对矿难的发生具有过错,按照免责条款规定,“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矿井代理律师说:不清楚“免责条款”。因为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看到过免责条款,财保楚雄支公司也没有向煤矿方说明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免责条款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楚雄州中院一审认为,财保楚雄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告知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保险公司应该在承保的范围内,对一碗水矿井适当给予赔付,判令财保楚雄支公司赔偿一碗水矿井保险费70万元。

     一碗水矿井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财保楚雄支公司除了两张保险费发票外,未给过投保人一碗水矿井任何保险凭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更不可能就免责条款向一碗水矿井履行说明义务。

  二审法庭上,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明确解释过免责条款。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跟矿方讲过。”一碗水矿井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存在失职的责任。

  8月17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财保楚雄支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存在保险合同签订上程序瑕疵,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投保人赔偿费用。根据双方协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当日,由财保楚雄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一碗水矿井99.9万元保险费。

  由于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相对突出,为矿工或者雇主购买相关保险,属于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项强制要求。

  《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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