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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21年保险1年后要取出 万元保费损失5千元

2018-03-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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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一份为期21年的保险,投保人在交了数额1万元的第一年的保费后,就想退保。结果依照保险合同,已经交了一年的保费不能原数取回,投保人的一万元一年后变成了4000多元,损失了5000多元。在这里提醒人们,尤其是中老年人,很多保险是长期投保后才见效益的。如果财力不足、或家里经常需要用钱,不要贸然投保。投保后,更要避免在前几年内就要求退保,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011年4月28日何某签写了个人保险投保单,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了份“某某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5月7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该保险单约定,合同成立日期2010年5月7日,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5月8日,保险金额11768元,保险期间21年,年交保费1万元,交费期满日2015年5月7日。同日,何某通过银行支付保险公司第一年保费1万元。

  2011年8月31日何某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退还原告4801.02元(包括红利利息1.28元、红利储存生息117.74元、合同现金价值4682元)。何某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拉业务,在何某不能提供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既不向其讲解合同内容也不审查本人真实情况,而且还虚构本人固定年收入等信息,且口头承诺说在21年的合同期内解除合同也可以退保费等,以欺骗手段诱使自己在合同上签字,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何某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保险公司也给他签发了保险单,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何某称自己的年收入6万元不实,此属何某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内容,即使情况不实,对何某权利也无任何损害,只是会影响保险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所载内容,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产品及保险合同内容等问题的再次释明和告知,何某既然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进行了亲笔签名,就应知晓其内容,故何某所称人寿保险公司未向其讲明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法不能成立。

  关于何某所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承诺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可以退保费、自己被骗取在保单上签字的说法,人寿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何某也无证据佐证,故应由何某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何某在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销售人员报告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均亲笔签名,且依约通过银行缴纳了第一年保费,后何某提出退保也是由于自身不想再继续缴纳保费所致,故何某所称人寿保险公司骗取自己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在保险期间内,何某提出退保,人寿保险公司同意,双方保险合同解除,人寿保险公司已依约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给付何某,所以,何某再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返还全部保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于是,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保险是长期投保后才见收益的。像何某这样入了保险,在保险期内,尤其是投保前五年内就退保,从而导致自身财产损失的人不在少数,尤其以中老年人居多。

  因为听信了业务员的介绍,很多老年人或者在家里,或者在银行柜台前,稀里糊涂入了保险,等到财力不足或急等钱用时,又想把保费如数取出来,结果拿不到原数的钱,损失不小,这样的例子很多。诉讼中,很多人反映是听信了业务员欺骗性的介绍,才入的保险。但这很难举证,所以诉讼中投保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光说利益,不提风险,或者故意隐瞒风险,是不对的。”长期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保险业务员介绍保险业务时,规避保险风险的情况确实有。但很多投保人是因为自己没有看明白条款,才造成损失的。因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之初的几年里对账户的管理费用收取的比例是非常高的,管理费用要从保费中扣取,这也就是为什么保费变少了的原因。

  案件主审法官刘新章在此提示打算投保或已经投保的人们:投保人身保险,投保人不要随意在投保单和风险提示书上签字,应看清看懂后再签;尤其是个人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应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切不可为保险公司的高分红所诱惑,应充分考虑成熟后再投保;保费的负担要与自己的交存能力相符,免得因提前退保给投保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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