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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在芗城法院法官的调解下,陈某家人领到保险公司的4.5万元理赔款。
2010年,陈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项目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5000元,意外伤害伤残身故100000元,业务员替陈某在保单上签字,陈某在第二年续保。
2011年11月10日,陈某骑摩托车回家,与一辆运钞车相撞。住院期间,陈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陈某的摩托车是无牌车,属于保险公司拒赔范围。因陈某尚在住院,家人也没有再请求赔偿。直到去年7月,陈某伤重死亡,陈某家人才再次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出具拒赔通知书。
无奈之下,陈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105000元,保险公司则以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超过条款约定理赔期限(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为由,拒绝赔偿。
不过,由于陈某投保时是业务员代替签字,保险公司存在未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的过错,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家人4.5万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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