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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保险合同时未尽审查、告知义务,投保人出事故请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1年12月15日,冯某为其新购买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2月6日,冯某驾驶该摩托车在超越大客车时避让行人不及,造成一死一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在冯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冯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投保人冯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否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投保时应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但冯某投保时并未提供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未要求冯某提供,故保险公司在未对冯某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与冯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险费,表明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冯某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而驾驶其投保的摩托车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冯某保险理赔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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