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三者停驶损失费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2018-03-0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近日,天安保险山东省临沂中心支公司收到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支持了该公司已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诉意见,对事故车主要求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三者停驶损失费,未再给予支持,从而使该公司减少保险责任外赔付损失60085.84元。

  2011年4月21日,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132KM+4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陈某与车上3名乘车人受伤,1人死亡,并致4车不同程度损坏,车载货物与路产亦受到损失。事故责任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2)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4000元,由刘某赔偿340123.36元。

  本次事故造成的刘某车辆损失,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84250元,并支出鉴定费3500元、拆检费2000元;事故还造成了路产损失15140元、施救费11000元、停车费1329元。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57342.36元。

  2011年12月21日,刘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457613.36元。

  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时,刘某诉称,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2011年4月21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处理,车主已经实际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457613.36元;并对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已作了明确说明的主张,持有异议。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同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不予承担。理由是:第一,刘某已赔偿的他方损失340123.36元中,叶某的车辆停驶损失费29735.43元及王某的车辆停驶损失费30350.41元,在已签保险合同中属于免除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交了载有运输公司确认的投保单一份。

  法院认为,刘某以某运输公司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发放保单,保险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理赔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某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内容之后盖章,对保险条款中不予赔偿第三者停驶损失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因车主作为实际投保人对此持有异议,且未经实际投保人签字确认表示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故保险公司关于对免除其不予赔偿第三者停驶损失的条款已经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作出了(2012)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刘某理赔款448853.36元。

  收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随后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保险公司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