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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车辆前部撞到因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上的货车尾部,造成在该车底部排除故障的刘某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后认定,陈某、刘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陈某驾驶的货车承保了交强险,都邦保险公司为刘某驾驶的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刘某的继承人将陈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和都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刘某是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不是交强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故都邦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具体到特定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要么是投保人本人,要么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如果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该合法驾驶人即为“被保险人”。本案中,驾驶员刘某即为“被保险人”。
刘某“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否因其下车修车而转换为“第三者”呢?刘某作为驾驶员对其驾驶的车辆具有掌控性,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其不当的驾驶行为是导致自身死亡的一定原因,其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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