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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在运送肠炎患者的途中与陈先生所驾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患者受伤,急救车辆受损。在赔偿了患者的损失后,急救中心起诉陈先生及保险公司索赔2.4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急救中心起诉称,2012年9月26日11时左右,急救中心的司机驾驶“120”急救车辆与陈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丰台区南苑路大红门桥以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20”急救车辆上的肠炎患者马女士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急救中心向患者马女士支付了医疗费1230元、营养费1800元以及护理费5950元,并支付了“120”急救车辆维修费15150元。
急救中心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120”急救车辆正在运送患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20”急救车辆属于特殊车辆,其他社会车辆都应当避让。而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没有履行避让义务,直接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患者马女士和急救中心造成了损害。因此,急救中心起诉要求陈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前述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此案目前刚被受理,陈先生还没有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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