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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泰城杨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其一亲属做心脏搭桥手术前买了一份“手术无忧保险”,亲属手术后死亡一年多未得到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证明不符合理赔条款,拒绝赔付。双方还在协商。
去年4月份,东平65岁的陈女士感觉胸闷,来泰城一医院后身体基本恢复。她的儿子听说心脏搭桥可以解决胸闷问题,也不会出现心肌梗塞等病症,就劝母亲做手术。在家人的劝导下,老人最终同意到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
陈女士的亲属杨先生介绍,4月11日进入手术室前,一名穿着白大褂的工作人员给家属推荐,买一份太平洋“手术无忧保险”,如果出现意外,可以得到6万元理赔。为了图个心安,陈女士的家人花200元钱买了保险。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陈女士手术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次日6时死亡。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和脑出血。
杨先生说,曾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都因“死亡原因不符合理赔条款”被拒绝。“当初推销时说得挺好,结果人推进手术室没能活着出来,保险公司却不认账。”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理赔是在找借口。
多次要求理赔未果后,杨先生又到泰安保险行业协会和省保监局等机构投诉,“多次投诉后,保险公司口头答应最多给2万元,但我们一分钱都没见到。”
在东岳大街和迎胜路路口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病人家属签字的保险卡上有明确的理赔范围,死亡证明中与保险卡上的条款不符,无法理赔。“我们也想尽快解决陈女士的理赔问题,但与规定条款不符,不能理赔。”
泰安保险行业协会协调陈女士理赔的工作人员表示,其死亡证明确实与赔付条款不符,“其中一条‘在诊疗过程中,应用按规定经过审批并作了必要的技术准备的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仍发生的意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杨先生认为心脏搭桥术属于‘新技术、新疗法’,但他们一直没有出具相关证明。”
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说,调解中希望双方走法律程序,但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起诉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家属也没起诉保险公司。目前,保险协会还在为双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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