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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代客户签单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2018-03-0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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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记者获悉,通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金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3日内赔付赵某保险金10万元。

  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崔某与通许县的赵某是同学,赵某开了一家饭馆,经济条件不错。2011年8月,崔某多次向赵某推销保险业务,崔某承诺保证该业务保险面宽、风险小还可以分红,收益大于银行存款并可享受保险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10月1日,赵某在一款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字。并按合同要求交纳了第一年保费两项合计6740元,约定保险时间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终身。合同期内如出险赔付10万元并终身享受分红。由于赵某生意上事情较多,保险业务员崔某没有让赵某查看合同的注意事项等其他内容,并代为签单,也没有对赵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合同生效后,2012年5月6日,赵某因病出险(急性心肌梗塞),赵某依合同要求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某保险公司在数次推脱后于2012年7月9日才下达理赔通知书,以赵某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不予赔付。赵某多次找某保险公司商议解决,但都没有实质性的结果。无奈之下,赵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签订的保险投保单是空白单子,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处所签订的名字是赵某本人所签,其余部分的内容都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代赵某填写的。健康告知事项一栏也是由崔某填写,赵某投保时崔某并没有询问赵某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或住过院的事实。既然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赵某首次所患急性心肌梗塞属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提前给付赵某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万元,故对赵某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是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郑建武:这个案例讲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投保人的知情权是指投保人获取、知悉与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权利。意思就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尤其对于保险公司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情形,要着重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和条款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突出显示,并要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表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投保人对于这些事项已知情。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话,就不能以保险合同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即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想要读懂都有一定的困难,更不用说其他人了。因此,《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知情权是投保人一项很重要的权力,我们应当善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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