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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协议无效 单位赔偿医保待遇损失15400元

2018-03-1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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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某系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时曾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年前,范某在下班后遇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范某要求公司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0500元。经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实,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金额为15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范某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不论该承诺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不能免除科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科技公司未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造成范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科技公司理应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故科技公司应根据核算数额向范某赔偿未购买医保所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15400元。

  法官说法: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其参保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积极参加社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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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待遇单位赔偿医保医保待遇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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