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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同事殴打受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打官司败诉

2018-03-1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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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岁的郭先生经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到沈阳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相关人员透露,郭先生在公司是电工主管,负责变电所电力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2014年5月13日9时,郭先生因为没能打开2号变电所门锁,遂前往1号变电所取钥匙。在返回途中,因2号变电所门锁问题与同事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殴打受伤。随即,郭先生被送到了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轻度颅脑损伤等多处裂伤、挫伤。

  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而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随后,郭先生向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20日,根据申请,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先生为工伤。

  郭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其伤残程度,最低可享受一次性6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补助金。同时,因为公司将郭先生辞退,郭先生还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工残就业补助金。

  因为这笔钱需要由郭先生所在公司承担。公司认为,郭先生受伤并没有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侵害,而是因为个人情绪原因,言语不当与郑某发生个人矛盾,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随后,该公司将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该公司坚持认为,郭先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是因为其平时就和郑某关系不好,被殴打是因为二人的口角,郭先生取走钥匙后又返回和郑某继续争吵。因此,郭先生受伤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为殴打伤害也应属于工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是在履行职责中,与下属郑某发生口角,其遭殴打的起因是工作原因。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郭先生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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