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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服装公司与小李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免除了服装公司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小李的权利,属无效条款。因此,公司应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示】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社保是否缴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自愿协商处理。还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现金补偿方式替代社保缴纳义务。然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变相规避。即使劳动者同意不交社保或进行现金补偿,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仍面临补缴或赔偿的风险。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节约成本的作用,还损害了社会和职工的利益,破坏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绝不可取。同时也提醒广大职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及时向单位主张权利,也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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