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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包干”费用能变更吗?

2018-03-1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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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肖女士究竟能否要求变更?

  说法

  肖女士有权要求变更“包干协议”,即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也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即虽然肖女士与公司已经协议在先,但只要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之一,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同样有权要求变更“包干协议”。而本案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肖女士存在重大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肖女士当初之所以与公司签订“包干协议”,是因为受医院误诊的影响,对自己的伤情产生错误认识,才接受公司的提议,如果肖女士知道真情,也断然不会与公司签约,甚至还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公司不仅没有为肖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甚至未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自身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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