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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的陈女士在永春一家针织时装公司工作,丈夫是一名教师。去年11月20日傍晚,陈女士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被一辆轿车撞倒。事故中,陈女士浑身多处骨折,颅脑、面部、眼睛受到重创,直到今年2月2日才出院。
为申办工伤认定,陈女士特地请了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的小郭律师帮忙。但跑了三趟永春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还是没办成,对方让她开的一大堆“证明”,把律师小郭都搞得焦头烂额。
这些“证明”包括上下班线路图、上下班签到登记表复印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际居住地证明”、“目击者证明”等。其中,“实际居住地证明”最奇葩,因为已“证无可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为啥难开?记者陪着陈女士跑了一趟。
永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的工作人员告诉海都记者,“实际居住地证明”必须盖有村委会印章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印章。
但到了陈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岵山派出所,一位副所长表示,“实际居住地证明”是公安部明确“18类不再开具的证明”之一,由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即可。
昨日下午,永春县人社局陈副局长对此事进行了回复。他表示,“这些特殊证明是为了证据链完整,如果陈女士无法开出证明,人社局将派人前往调查并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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