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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典型案例解析:这些情况保险不赔不赔不赔!

2018-03-1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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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数据还显示,车主起诉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案件451件,占案件总量77.23%,其中93件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等,导致车主无法全面、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而产生争议。

  任萍还介绍,从2009年至今,因保险代理人代签字、4S店代签字、不及时送达保险条款等产生的案件有69件。

  该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宋涛对案例进行了解读。

        2010年10月24日18时24分,赵某驾车行驶至重医附一院外路段时,将卧于车道内的行人夏某撞伤,随后驾车驶离现场。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巡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

  车主是张某。他在赔偿夏某亲属22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肇事逃逸免赔”的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理赔。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车主败诉。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肇事后逃离或逃逸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该规定应为驾驶员理应遵守的普遍准则及道德底线,驾驶员理应知晓。

  保险条款里的“肇事逃逸免赔”,属于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减轻,只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该条款即生效。

  减轻保险人对该类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够有效遏制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车行驶至沙滨路路段时,车冲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台,车也受损。当时高某并未报案,而是锁好车门后弃车自行离开现场,去向不明。第二天上午,高某到交巡警支队备案。

  保险公司以高某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予以拒赔。高某起诉保险公司。

  开庭时,法官问高某出事时为何不及时报案,高某称当时手机没电了。法官怀疑高某酒驾。

  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根据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高某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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