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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了解齐女士的情况后作出解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一款: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要求,失业保险未按规定缴费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为其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013年1月与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缴纳失业保险,因此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失业保险存在应缴未缴,属于欠缴。
其次,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规定,齐女士保险缴纳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即为失业状态,2016年2月29日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截止日期(1月份31天,2月份29天),超过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限(60日申领期)后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此外,按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齐女士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所在单位赔偿,赔偿所对应的缴费信息,不再作为下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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