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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拿了工伤赔偿不认账 虚假陈述被罚款

2018-03-1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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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时年39岁的四川省金堂县男子黄某军入职东莞市厚街镇一家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2月,黄某军受了工伤。2015年4月,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军为伤残十级。此时,黄某军的月薪约为3500元。

  2015年5月,因为与塑料公司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谈不拢,黄某军委托了东莞一名执业律师姜某,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公司医疗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高温补贴等工伤赔偿款近4.8万元。同年6月19日,姜律师在征得黄某军同意的情况下与塑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约定于当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某军3.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久,塑料公司如约将3.5万元打到了黄某军的账户上。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2015年7月,黄某军再次将塑料公司告到劳动仲裁院。这次,黄某军要求塑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4万余元。

  塑料公司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拿到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款,应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2015年6月27日,公司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已转账支付了包括上述赔偿项目的3.5万元给黄某军。6月30日,公司确认黄某军收到款后,通知黄某军办理离职手续,但黄某军一直拒绝办理。无奈之下,公司在考勤卡系统上取消了黄某军的名字,并于同年7月底将黄某军的工资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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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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