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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伤住院填错姓名无法工伤赔偿 为改名状告医院

2018-03-1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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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赵生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甘肃省某医院抢救。入院登记时,同事将赵生姓名错报为同单位职工“李进”,后一直将此姓名沿用至出院。后因病历上患者名字误登记为“李进”而使赵生无法进行工伤赔偿,经与甘肃省某医院多次协商未果,赵生遂起诉请求医院更改病历上的患者信息。

  该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赵生认为,其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当时意识不清醒,不知道入院姓名登记的非本人名字。待其清醒发现后,随即要求院方更正,但院方的主治医生拒绝办理更正手续。院方认为,其严格遵守患者入院办理流程,患者赵生属急诊入院,在治疗过程中,其本人及陪护家属均在多项确认处填写了“李进”的姓名,并在其后的诊疗过程中也一直使用“李进”的姓名,作为院方,其对患者姓名有充分的合理信赖。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庭传唤李进到庭接受了询问。李进认可其与赵生系同事关系,赵生也确实在2015年1月12日因工伤被紧急送院治疗,在赵生住院期间其本人并未入住医院,直到后来单位通知他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才得知赵生是借用了自己的信息进行治疗。但碍于同事情面,其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但确定入院治疗的非其本人,而是赵生。庭审中,赵生的陪护家属(其姐姐)作证陈述,因当时患者病情严重,情况紧急,虽然其在麻醉单、手术单上发现了姓名有误,但为了使弟弟尽快得到手术治疗,就签署了确认单。同时,医院在庭审中也确认赵生确系在其院治疗的患者“李进”。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赵生,而非案外人李进,双方的医疗合同不因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虽然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但由于此类合同仍有可能与其他法律后果相关联,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将涉案病历中“李进”的姓名变更为“赵生”。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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