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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系安徽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车间生产时,不慎左手被生产设备压伤,经安庆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因为该公司没有为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潘某某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于是潘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仲裁委认定由该公司承担潘某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作出后,潘某某及该公司均不服,向安庆市宜秀区法院提起诉讼。宜秀区法院受理后,决定对两案一并审理。庭审中,承办人发现双方对事实部分及责任承担并无太大争议,仅仅对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存在争议,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承担潘某某的工伤赔偿款。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若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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