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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大不是索赔障碍
【案例】廖明夫虽然年已66岁,但由于家在贫穷落后的山区,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能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因而仍然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2016年2月1日,正在工地搬运外墙瓷砖的廖明夫不慎从二楼摔下,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使得廖明夫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廖明夫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廖明夫年过六十,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廖明夫的诉求。
【点评】的确,廖明夫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似乎廖明夫确实不构成工伤。其实不然,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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