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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盐城市某汽车公司)职工吴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8月12日,吴某不治身亡。201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为吴某申报工伤认定,吴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吴某因工伤治疗产生医疗费582847.3元。吴某虽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不予支付医疗费。申请人(吴某的近亲属)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582847.3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职工无法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828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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