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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诉称:2016年9月,在顺义区白马路与火寺路交叉口西侧,原告乘坐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侧翻,后与路树相撞,驶入路沟内,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经查,李某所驾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刘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7353.9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刘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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