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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过失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18-03-1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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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系案外人邵某外孙媳妇,两人因家庭琐事曾有矛盾。2012年6月,周某与邵某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6月21日早晨7点30分左右,周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外出做生意,邵某见状,立即从家中沿路自北向南来到水泥路与泥土路的交叉路口。为阻拦周某车辆,邵某跑到交叉路口后,又沿着泥土路向东走了几米,并坐在离面包车2米左右的路面上。因泥土路有3米多宽,且邵某坐在路北侧,周某便向左打死方向盘后,贴着泥土路南侧行驶。当周某以为面包车已避开邵某并继续前行时,邵某已被卷入了车底。周某继续向前行驶,期间,邵某与车辆相脱离。从车辆后视镜见邵某仍躺在水泥路面上喊叫,因担心邵某纠缠,同时看见两位邻居在水泥路交叉路口北面,周某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公安人员接他人报警后赶至现场,经调查后电话联系周某,周某即滞留在候客地点等候公安人员。尔后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邵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

  2013年2月4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某的养女王某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4431.62元。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周某被移送至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周某通过亲戚向王某缴纳了25000元赔偿款。

  2016年3月16日,周某因假释提前出狱。周某认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在狱中垫付的25000元赔偿款。同年6月,在多次索赔未果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25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周某驾驶车辆致邵某死亡已经构成犯罪,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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