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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非本人签名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被法院判赔

2018-03-1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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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介绍,去年 4 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与崔某发生碰撞事故,次日,崔某的尸体在事故现场东侧水沟被发现,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 68 万元,张某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赔偿结束后,张某想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驾车逃逸,根据相关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投保时签署的投保单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事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但张某称保险是他人代为办理,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向自己提供过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作过相应释明。

  多次争论无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保险公司通过内部了解到该投保单上确非张某的签名,而是由他人代签,也确未向张某本人尽到责任免除告知义务。

  最终,在丹徒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 26 万元,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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