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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不等于网约车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2018-03-1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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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遭拒 顺风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17年7月19日上午,北京的顺风车主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由于已经为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付。然而却遭到拒付。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

  李先生对顺风车的性质持相反的态度,他表示其没有改变车辆用途,平时以自用为主。且根据北京市交通委的认定,顺风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不超过两单,就不能算经营性质。自己这半年来,顺风车接单次数日均不足一单,没有超出规定数量。

  李先生的情况并非个案,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20日,郑州顺风车车主崔先生运送乘客刘女士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刘女士受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双方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顺风车是否属营运 官方声音:顺风车≠网约车

  在这些案例中,关于顺风车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定性成为争议的焦点。按照交通部和各地交委的定性,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前者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

  2016年11月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而根据《办法》第七章《附则》部分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该《办法》中,并未将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副处长曾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顺风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不额外增加道路资源消耗,是城市交通体现分享经济典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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